关于车辆被盗,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因此不能获得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可知,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伤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即第三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立的一种保险。车辆被盗属于车辆本身,而非对第三人产生的财产损失,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且依据本条例第21条可知,即便是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但是,车辆可以在交强险以外投保含偷盗损失赔付条款的商业保险,以保证个人财产。
车辆被盗处理流程
首先我们要明白的是,抵押车被盗是属于刑事案件,与汽车是否抵押并没有关系,我们应该先处理汽车被盗问题,再处理抵押问题。以下是处理流程:
1、及时办理报案手续务必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刑侦部门(110)报案。
2、在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报刊刊登寻车启事,保存当期报纸,到车辆管理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
3、在汽车被盗三个月仍未找回时,看自己是否购买汽车盗抢险,如果没有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已投保盗抢险,则可以申请由保险公司承担。
4、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单、损失清单、车钥匙、行驶证及副卡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登报寻车启事、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权益转让书、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封档证明(或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和养路费报停证明。
5、估算损失。在抵押车被盗抢3个月之内找回的车辆归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当全车被盗3个月仍未找回时,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按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即该车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额)赔偿,并进行2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每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保险公司理赔后,如果被盗车辆又找回来,保险公司可将车辆返还给保户,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保户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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