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中的退赃难处
时间:2023-07-01 10:05:38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收财产制度,制度属于我国刑事制度中的一种。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罪犯需要退还赃款,但经常会出现赃款已被罪犯挥霍,罪犯无力归还的情况,虽然赃款被挥霍没有违法,但是必须归还补齐。这种情况赃款必须归还是无可厚非的,但可以在法院同意的前提下分期归还。没钱退赃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量刑进行判决即可,不用考虑减轻刑罚。该项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我国在刑法上保障公民正当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洗钱判刑罚款,没钱怎么办

一、洗钱判刑罚款,没钱怎么办

1、洗钱判刑罚款没钱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并可采取将祉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手段

1、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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