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
1、要求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关注被收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的人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环境,收养者必须是成年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
法律要求收养者的年龄必须达到30岁,是考虑到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出生时间的规律。年龄达到30岁的人生育可能性已经减少,并且已经达到了能够耐心照顾孩子的成熟年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收养子女,心智阅历都比较成熟,具有责任感,对于子女成长有利。
2、没有孩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无子女的人才能领养子女。收养者没有子女,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在婚后不想生育子女以及单无子女的单身人士。
3、有抚养教育子女的能力
收养子女应当能够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这是收养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在配偶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养孩子。如果允许丈夫和妻子单方面领养,不仅会影响子女的成长,还会影响夫妻关系。我国的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子女。
4、收养人应当是出于自愿收养
收养子女应当体现的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因为欺诈、胁迫等做出的收养,被欺诈、胁迫进行的收养属于无效。
5、身体健康,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些疾病主要指一些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
6、没有配偶的男性想要收养女孩子的,双方之间的年龄差距应当在40岁以上,小于40岁不可。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条件,就可以不受40岁的限制。
可以看出,收养者的年龄已成为收养儿童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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