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要进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学习、要参加拘留所卫生清理、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
一、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1、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2、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二、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1、哄闹、打架斗殴的;
2、殴打、欺侮他人的;
3、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4、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5、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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