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指先在看守所执行拘役4个月,期满后送交监狱执行剩余的有期徒刑。
2、或者是先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刑满后将罪犯送公安机关羁押场所执行余下的拘役4个月刑期。
按照刑诉法规定,拘役刑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通常是在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上应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因此,执行刑罚时有以上两种方案。
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6个月是否属于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除此之外,我国还有其他的刑罚,每一种刑罚的裁决都是根据案件的轻重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度来进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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