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撰写遗产继承遗嘱的相关规定如下:
1、首部
(1)在遗嘱文书的最上方添加上“遗嘱”或“××××遗嘱”的标题;
(2)详细列出订立遗嘱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以及住址等必要信息。
2、正文
(1)明确表达立嘱人生前制定此份遗嘱的缘由;
(2)清晰列举本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及其当前所在地理位置;
(3)针对上述财产,详述本人对于遗产的具体处理方案;
(4)确定所立遗嘱的份数,以备日后按照遗嘱进行执行或分割之用;
(5)填写所订立遗嘱的时间与地点,以确保遗嘱内容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6)如有其他需本人添加的补充细节,也可在此部分予以说明。
3、尾部
(1)依次由立遗嘱者、见证人、代书人或是其他法定代理人等签署各自姓名并加盖印章;
(2)同时,务必在尾部标注遗嘱的具体生效日期,以便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查阅与参照。
在众多遗嘱形式中,我们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订立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经过公正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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