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交罚金对假释有影响。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执行财产刑,或者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法院会认定其有认罪悔罪表现。那么在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减刑或假释时,法院会从宽处理。如果虽有执行,具有履行能力却不执行、不履行的。那么法院在减刑、假释时会从严处理。
一、职务犯罪新规定相关法条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假释的利与弊是什么?
(一)优点
1、减刑、假释的目的在于教育、矫正犯罪人,促进其积极悔过自新。
2、把减刑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中明文加以规定,这对于鼓励正在服刑的犯罪人积极改造,认真悔罪,成为新人是很有促进作用的。
3、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进罪犯改造和回归,最终达到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二)缺点
1、基于悔改表现的减刑、假释的主要判断标准是计分考核,而计分考核由监狱干警操作,监狱干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无论如何细化标准,都难以避免权力寻租。
2、由于教育、矫正效果要依靠具体的考核分衡量,因而直接的结果就是,那些能得到较高考核分的服刑犯更容易获得减刑、假释。现实中,那些头脑灵活、善于伪装、目标明确的服刑犯一般能获得较高的考核分;而那些真正老实改造,却因无一技之长,行动迟缓的服刑犯考核分往往较低。因职务犯罪而入狱的犯罪人能更容易获取减刑、假释,除其他人为因素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
三、诈骗罪不退赃的后果是什么
诈骗罪不退赃一般不能假释。
假释的罪犯应当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如果罪犯不认罪悔罪、拒不退赃或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依法不予减刑、假释。
退赃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如果诈骗罪假释的,仍然是需要履行退赃的义务的。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能成为罪犯恶意逃避刑罚执行的途径,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严把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关,坚决防范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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