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严重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时间:2023-09-08 00:37:30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环境污染严重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环境污染罪的认定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自然或人为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超过环境自净能力产生危害的统称为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环境污染罪从犯未成年会判刑吗

环境污染罪从犯未成年是否判刑要具体分析。首先指出,我国不存在环境污染罪,正确表述应该是污染环境罪。其次,若该问题中所指向的未成年属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污染环境罪不会被判刑。若该问题所指向的未成年属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则应负刑事责任,属于从犯的,是在此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环境污染罪的举证责任有什么

环境污染罪的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1.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公民或者国家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1.污染结果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法定的减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n(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n(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n(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n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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