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轻伤害案件时有发生。
轻伤害案件的受害人往往急于寻求法律保护,但由于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常常会感到无所适从,不知是应该去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应该到法院告状。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这类案件属轻微刑事案件,是法院自诉案件的收案范围;到法院,又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致使法院难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轻伤害等八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就说明:(一)故意轻伤害案件并不全是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应当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二)轻伤害案件作为自诉案件的前提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且被害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如果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致害人明确,证据充分,这类轻伤害案件就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有权提起自诉的自诉人,必须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呈递刑事诉讼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二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此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有:
(1)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害人陈述材料;
(3)法医鉴定(必须是轻伤);
(4)医院诊断证据、伤情拍照;
(5)如果有作案工具应予以提交;
(6)能证明案情的证人证言二份以上。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人民法院方可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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