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如下规定程序:
1、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2、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表明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应找哪个部门
1、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2、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3、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部门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具体处理方法有哪些吗
1、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2、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
3、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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