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的意思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进行提存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该行为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提存之债应当真实、合法。
河南省办理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抵押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
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
第三条提存业务由公证机关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自办理提存公证之日起,该项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提存公证的范围主要是:
(一)物品;
(二)货币;
(三)各种有价证券。
第七条公证机关在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保存提存的货币。对需要提存的物
品,根据需要由公证机关监督拍卖,提存其价金。当债权人领取时,应将本金、
利息一并交给债权人。清偿中的拍卖价金,超过债务部门的,应返还其债务人。
债务清偿后进行拍卖的价金应交债权人。
第八条债务人对其提存物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债务人办理提存后,一般不得再取回提存物。但经人民法院裁判、
仲裁机关仲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并经公证或提存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提存公证:
(一)为免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
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
(二)债权人外出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外出,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
付的;
(三)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债权人失踪、死亡,使债务人无法给付的;
(四)以担保为目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之标的物
的;
(五)债权人无法确定的。
第十一条提存申请由债务人向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关提出,并填写提存公
证申请表。
第十二条债务人在办理提存手续时,应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身份证明,债
发生的根据、债务无法给付的凭据资料及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和提存标的物的名
称、数量、质量等。
第十三条债务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后,
应向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并在3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领取提存物的通知书,
告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地点、时间。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的,用公告方式通
知。
第十四条公证机关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一般不予提存,但可
办理证据保全。对于上述物品需要提存的,由债务人通过必要程序拍卖后提存价
金。
第十五条债权人应持公证机关的提存通知书或公告及有关证件,到公证机
关受领提存标的物,通知或公告后满20年仍不受领的,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处
理。
第十六条债之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造成毁损和灭失的,由债权人承
担责任。
第十七条提存中一切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不明的,在提存标的物的
变卖款中扣除。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场地占用费、货位占用费、保管费、
代管费及其他与提存标的物有关的合法费用。
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收取提存公证费。提存公证费按省物价
局、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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