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付费使用其作品侵权吗?
作者孙先生在其个人主页上发表了某歌的歌词,不久,他与乙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歌词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利转让给乙公司。
前不久,孙先生的朋友李先生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将包括上述歌词在内的24首歌曲的著作权授给丁公司以各种方式使用;使用费由李先生、孙先生内部约定分配。之后,丁公司录制完成了某歌星演唱的该歌曲。
孙先生咨询,丁公司是否侵权?
律师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用其歌词作品侵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孙先生与乙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书》,乙公司自歌词著作权转让之日起受让取得了涉案歌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歌词。
李先生与丁公司的合同中并没有孙先生的签字,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有权代孙先生对外授权,仅凭合同约定两人之间分配使用费的事实无法证明丁公司合法取得了该歌词作品的使用权。
同时,丁公司使用该歌词制作录音制品并未取得乙公司的许可,侵犯了乙公司对该歌词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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