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至债权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出现财务困境,无法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第五项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且因其经济状况窘迫而无法承受借款之负担,同时无任何可靠的收入来源,更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该人民法院便有权裁决终止执行此项程序。
这表明,假如债务人实实在在地缺乏清偿债务的财力,并且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法院或许会采纳终止执行债务追偿流程的决策。
但请注意,这并不代表债务得到豁免,而是暂时性的停止了法院针对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不得不转寻其他法律路径以寻求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如与债务人共同商讨还款计划,或者酌情寻求其他法律救助渠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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