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单个或多个股东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权总和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对于以下任何一项事因向法院提出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并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所设定的条件时,公司的运营与管理状况已经出现了极为严峻的困境;
其次,只要股东们进行投票表决时,未达法定比例或是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下限,并且延续这样的情况超过两年仍不能制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那么同样意味着这家公司正面临着严重的运营和管理问题。
再次,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之间存在长期的矛盾冲突,并且这些冲突不能通过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得到妥善解决,这也将导致公司的运作管理陷入极其艰难的境地;
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公司的运营与管理还存在其他的严重问题,使得公司在此基础上继续维持存续下去将会给股东们带来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视为必须采取行动解决公司问题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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