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今我国的民营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私企),由于传统共产主义反对私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便将它们命名为“民营企业”;2、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3、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4、“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
私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概念。
1、私营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在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在界定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后,同时描述了私营企业的特征,这包括:
1)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八人以上的雇工。
3)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又规定了私营企业的类型,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2、民营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不等于私营,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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