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表意人是故意的话,根本不构成误解,反而可能构成欺诈;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如果不存在轻微过失的话,误解就不可能发生。
其次,主张表意人有重大过失即丧失撤销权的观点无非是认为,因误解者本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它。这一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挑战,他们认为,当事人即使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认为其过错有可宽宥性。可宽有性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有时是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的过错引起的,既然如此,重大误解就不应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过错一方要承担对方因变更、撤销带来的损失,重大误解是要求变更、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责的理由。因此,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
最后,从我国目前立法情况来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撤销权人的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宜对该范围做缩小性解释。
一、因为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有效
因为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是可以撤销。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有重大误解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重大误解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了重大误解,意味着已经就合同达成了形式上的合意,而实质上并无真正的合意。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合同并未成立?
在判断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时应以当事人外部表现的合意为标准,因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是否确实发生错误,局外人往往难以考察。所以,一旦他们在表面上形成了合意,即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同时当事人应当受到合同拘束,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口其发生误解而宣告合同不成立,否则极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
也就是说,对于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合同均不应作为合同不成立对待。当然,法律为了维护误解一方的利益,允许其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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