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不包括哪些内容?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如下:
1。未经检疫严禁收费;
2。未经检疫,严禁签发证件;
3。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4。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书和标志;
5。严禁对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兽药质量进行监测;
6。严禁不查处违法行为。二是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一经确立,应当推定为合法有效。即使当事人有异议,也应当在主管机关作出终局裁定前予以遵守。比如,现行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因对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停止。
2。确定性。又称不可变更效力,是指未经正当程序和理由,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变更或者撤销的效力。对于已经确立的行政执法行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其确定性,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做出与现有行政执法行为相冲突的新的行政执法行为。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正当理由和法定程序。给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确定性例外: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许可被修改、撤销,或者被授予行政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约束力。即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制约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它通过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设定、变更、撤销、撤销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查处藐视行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按照行为的具体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就必须依法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等法律责任。
4。执行。行政权是指行政执法行为通过行政执法主体或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的效力。一般而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力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成为既成事实后才生效。
5。超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申诉期限后,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不可辩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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