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应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生活中办理业务的时候,有的单位会让你出具居住证明,那么这个居住证明去哪里开呢,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呢,现在的外来务工人员很多,而且为了子女上学,很多的单位都需要让外来人员提供居住证明,这是居委会的正常工作。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基发[2003]429号):第二条第二项“社区居民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1、居民居住证明。
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政审等。若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
一、私自收养弃婴落户怎么处理
未经许可收养的弃婴不能落户的方式有:
1、首先向当地发现弃婴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然后向经常居住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夫妻生育证明和无子女证明;
2、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认为不应在医学上收养子女;
3、向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是否有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最后,持上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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