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议有哪些相关内容?
时间:2023-04-19 08:52:44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诉讼法包括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如果案件当事人对诉讼过程当中的某些决议不服的话,就可以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复议并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而是有相关的规定程序和条件的。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复议有哪些相关内容?

刑事复议、复核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受案范围:1、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3、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4、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5、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申请条件:申请刑事复议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书面申请。申请刑事复议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有明确的刑事复议请求;属于刑事复议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所附材料齐全。

法定程序、时限:

1、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复核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至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另,申请人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4、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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