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支付对价,产权过户的军产房,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可以继续居住。对于支付部分对价,取得部分产权的军产房,因涉及相关军队政策,军人去世后,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参与继承,不能继续居住,军队会对已支付价值的部分给予继承人相应补偿款。
二、军产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会判决继承人共同居住。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总的说来,军产房的流转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而这种流转上的限制,直接影响到军人的离婚纠纷与继承纠纷中军产房的处理。
三、目前关于军产房的处理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在实际处理中主要呈现三种态势:
1、同普通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一样,购房者可以获得全部产权。变更登记要经总后勤部审批;
2、购房者仅需支付房产的部分对价,产权一部分属于购房者,一部分属军队;
3、产权完全属于军队,此军产房只是为了给所属部队军人使用,不可以上市交易,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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