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姓名办理条件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成都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二、变更姓名办理材料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姓名办理地点
准备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现场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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