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女子张某在家看电视时,发现有人从窗户处偷窥,张某用石头向窗外砸去,之后发现是其公公谢某。事后谢某持木棍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捡起木棍反击致谢某绊倒死亡。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可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张某最终只被判刑三年是因为张某有多个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中包括:
1、张某反击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应当减轻处罚。
2、案发后张某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3、张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包括谢某兄弟姐妹、儿子等亲属在内的谅解。
4、谢某有重大过错在先。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适用缓刑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判处缓刑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犯罪情节较轻;三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四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本案中,检方认定张某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对张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且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都可以看作是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因此对其适用缓刑是合理合法的。判三缓五是指,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而不是立即执行,给予5年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五年期满,三年的有期徒刑就不执行了;如果涉嫌新的犯罪或者遗漏罪行,则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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