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股权的自由转让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公司法》其他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争议,《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有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而忽略了这种“其他规定”生效的法律依据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可以分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和股权处分权的规定。公司初始章程既具有公司自治性质,又具有合同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程序和股权处置权作出“其他规定”;但是,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公司章程的修改仅具有公司自治的性质。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行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除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股权处分权外,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p>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是所谓的个人。个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变更出资证明书,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方与受让方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由转让方在公司履行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但这种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对受让方来说风险很大。一般来说,受让人必须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果股权转让无法实现,受让人必须承担收回转让款的风险,包括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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