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单独的实行行为,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的相关内容在本文中有详细介绍。
立案标准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
处罚
根据刑法第32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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