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的规定是《巴黎公约》第4条A款第(1)项规定:“在本联盟的任何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者权利继受人,从最初的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期间(称为‘优先权期间’)内,在联盟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的内容的申请(“专利申请日“)的应当享有优先权。”
一、优先权日效力
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
在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第三人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
要求本国优先权也可以给申请人带来便利,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提出。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二、满足条件
国外
a.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请的日期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b.优先权只适用于第一次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
c.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
d.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是有一个最新的申请日,谁先申请谁就可以获得相关的专利的专用权,当然了,在国际的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条例当中也规定了优先权,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之下才能够享受到这种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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