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被视为人格权益纠纷之列,依据诉讼请求拟求的赔偿金额,将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加缴纳:
首先,基础费用为每宗案件需缴纳100元至500元不等;
其次,若涉及损害赔偿,且索赔金额未超出5万元的范畴,则无需额外缴纳费用;
再次,倘若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不满10万元者,则需按照整体金额的1%予以缴纳;
最后,当索赔金额超出10万元时,需要按照整体金额的0.5%再行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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