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载人死亡怎么量刑,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4-01-23 03:53:27 3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醉驾载人死亡怎么量刑

醉驾载人死亡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有一人死亡,因此醉驾致乘车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基准刑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

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我们可以了解到醉驾载人死亡的行为是会被判刑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日常生活中开车的事情一定要注意了,希望大家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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