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可以预先设定具体金额来进行约定,亦或是以逾期利息的形式呈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以明确金额支付违约金这种方式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依照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这类方式在法律范畴内并无任何限制。
其次,即便如此,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绝对数值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确保不会产生明显的不公。
倘若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那么有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予以提高;
然而,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过实际损害,相关方同样有权利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进行适量的缩减。
再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来说最高程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最后,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抑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与约定不符,其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因此,借款合同作为众多合同种类中的一种,法律默许了对违约责任的设定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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