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市府发[2004]34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暂定资质级,按不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三)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程序: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新办企业名称;
2、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
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4、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加盖资质审批主管部门印章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办理纳税登记;
6、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用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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