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还没有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侵权人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中又无利可获时使用。
专利侵权解决方法有哪些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来解决。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行政机关有省一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以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权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况且专利管理机关有一批既有较强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的执法人员,所以处理起来直接快捷,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有的侵权人为了拖延时间,随便找个理由,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必须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局或复审委员会的结果。所以案件有时一拖就是几年,产品从畅销都变成不好销.但是作为专利管理机关,在分析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不中止审理。所以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通过行政处理更显其优势,当然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后,当事人不服,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是一般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其长处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但是通过诉讼解决专利纠纷,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专利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院要请专家咨询,请专家鉴定评议,所以,诉讼时间经常拖得太长,当事人耗尽精力,也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利用,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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