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不支持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的原因有哪些?
(一)主要理由:
1、从发生时间上说,后续治疗的误工费未实际发生,无法核实具体的数额从而法院没有依据下达判决;
2、从法律性质说,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实质上已经包含了对未来误工损失的赔偿。
如在后续治疗中再次赔偿误工费,将存在重复赔偿。从立法本意上说,误工费计算至评残之日的依据是因为残疾程度与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密切相关,劳动能力的缺失自然产生误工,残疾赔偿金实质上就是对定残后误工损失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若非持续误工,误工的时间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持续误工,误工的时间则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患者后续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属非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根据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上载明的住院时间确定。
二、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什么时候可以主张
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可以在治疗终结以后再行主张,这样可以依据医院出具的医嘱进行误工损失的计算,法院也会依据医嘱加上伤者的伤情所产生的误工损失进行处理。
后续治疗的误工费可以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根据病情及医院出具的证明再另行主张误工费,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法院才会支持,也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伤者可以在治疗终结以后主张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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