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
2、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
3、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4、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5、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
6、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
7、其他合同陷阱。
一、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
一般来说,签订不动产抵押台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是签订抵押合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同题,如果抵押物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的数额,在处分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就可能不够清偿。
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财产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抵押物的价值是变动的,如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则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贬值而影响原有价值。因此,应由评估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而不能一方单独认定。确定了抵押财产价值,还要确定抵押率。确定抵押率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所担保债权、抵押物在担保期限内的折旧、实现抵押权所需的费用及其他支出、税收等。
(二)动产抵押合同的登记
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合同无效情形是什么
抵押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1、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具体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办理抵押物手续但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破产企业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无效。
全文9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