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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也可以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对方不承认的可以用以下方式处理: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
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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