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虚假出资是否会导致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头版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如何认定的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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