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优抚安置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特殊部分,实施范围仅限于社会中备受尊敬而又有光荣身份的群体,即复员转业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眷属以及为国捐躯军人的遗属。此项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并且有利于国家安全。
在我国,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涵括的项目主要有:拥军优属活动,伤残军人安置,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军人抚恤,军烈属优待,军用两地人才培训等等。
一、退役军人就业安置
退役军人就业,被军人视为一生中第二个里程碑,不仅对退役军人本人至关重要,对安定现役军人以及这两类军人的眷属也十分重要。正因如此,我国政府异常重视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制定了若干必须遵从的原则:
1.回原籍安置的原则。义务兵在哪个城市、农村入伍,退伍后一律返还原籍就业,这既可为当地增添劳动后备和技术力量,又可使退伍军人合家团聚,一举数得。
2.军队和地方配合培训的原则。对于义务兵,军队的任务是把他们训练成为一支能征会战的国防力量,与此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再对他们进行一技之长的专业培训,使他们退役后既成为国防后备力量,又成为生产和工作中的骨干。
3.妥善安置的原则。我国政府规定,各级政权机构均有责任帮助退役返回原籍的军人,首先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同时照顾好他们的生活。
二、军烈属优待
1978年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转交农户长期使用,一时间家庭劳动力多寡受到农民分外重视。为缓解农村家庭因子女入伍带来的经济压力,我国政府对现役军人在乡家庭实行了发放年度优待金的措施,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
1.按当地一个中等劳动力的全年正常收入发放;
2.按当地乡镇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发放;
3.按全乡强劳动力当年承包土地的平均收入发放;
4.按农村全年的人均收入发放。
不少地区,还对立功的义务兵,加发家属优待金。
如果军人家属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有困难,政府还按月给予适当补助,但按城乡略有区别。
我国政府对烈属给予的优待措施,主要有:
对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和弟妹,自愿要求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征兵期间享受优先批准权;
烈士子女报考中学和大学,采取条件从宽;
烈士子女人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优先接收;
家居农村的烈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烈属在享受政府贷款和社会救助方面享有优先权;
贫穷烈属到国家医疗机构看病,酌情减免医疗费;
烈属享有优先被录取就业的权利。
三、优抚安置事业改革
我国的优抚安置事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优抚对象享受的各项抚恤补助过低,优抚经费增长不规范,优抚立法薄弱,退役军人安置费严重不足等。因此,改革优抚安置工作,必须:
1、解决经济增长与优抚安置经费增长的关系,应当使每年的优抚安置费增长率略低于经济增长率,这是我国坚持质量建军的决策所决定的。
2、确定社会优抚经费在国家预算支出中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
3、提高社会优抚的管理水平,加快立法工作。应当建立一种以国家保障为主,社会帮助为辅的社会优抚运行机制,加快出台涉及社会优抚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使社会优抚工作有法可依。
4、与军人伤亡保险密切配合,形成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军人社会保障体制。
知识总结:我国的优抚安置事业还需提高社会优抚的管理水平,加快立法工作。应当建立一种以国家保障为主,社会帮助为辅的社会优抚运行机制,加快出台涉及社会优抚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使社会优抚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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