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有: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转移,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债务无效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届满的,新债务人也可以抗辩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转让的条件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
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以下债务不能转让: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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