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做到阳光拆迁
时间:2023-06-10 22:50:58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勇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城市房屋拆迁中,要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确保拆迁过程公开透明,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旧城改造持续、稳定发展,有必要推行阳光拆迁。如何做到阳光拆迁?笔者认为,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告知拆迁许可审查意见

拆迁入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公示拆迁许可相关内容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公开确定实施单位

1.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可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

2.公开招标应当在当地指定媒介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3.房屋拆迁项目招标由拆迁项目业主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资金证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资料。

4.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专家在城市房屋拆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评标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当地指定媒介或其他媒介上公示,并在完成招标活动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提交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拆迁资金监管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被拆迁房屋预评估报告确定。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拆迁资金监管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3.拆迁人申请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表》,并提供《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流向表》、《货币补偿资金流向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拨付意见后,金融机构才能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抽签确定估价机构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当地指定媒介或其他媒介上登报邀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到拆迁人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名,参加拆迁动员会现场抽签活动。

2.拆迁人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通过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予现场公证。

根据自愿原则,由被拆迁人在动迁会上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拆迁人放弃抽签的,由拆迁单位抽签。

六、现场公布相关信息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外,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建立公示栏,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相关信息。

七、规范拆迁动迁行为

1.拆迁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拆迁动迁工作。

2.拆迁工作人员应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并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3.拆迁入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入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八、依法处置拆迁纠纷

1.拆迁当事人经两次以上协商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拒绝协商的,拆迁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拆迁工程,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裁决申请受理听证。

3.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对经两次以上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4.一方当事人自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拒绝履行行政裁决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举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该申请,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对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正常的拆迁秩序。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九、相关信息的查询

评标委员会专家、拆迁公司的资质、拆迁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可在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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