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XX市XX区XX乡长。XX年5月17日,他因涉嫌腐败而被拘留。年,他因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2005年服刑后获释,现居住在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接受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宝兴中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请再审,XX省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兴中字第XX号刑事判决,再审,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级和二级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存在明显错误
当申请人是XX市XX区XX乡区长时,他于XX、XX、XX向该乡XX村扣留了XX元土地占用补偿金,并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扣留的XX元是土地征用部门支付的超出土地标准的补偿金的一部分,用于修复该镇的校舍。该行为由XX乡党委书记赵*亮、申请担任乡镇长的人及该乡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认定。这笔钱以申请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所的原因之一是,它是一种账户外基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便于使用。另一个原因是申请人是乡长
负责二审的XX区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腐败。申请人认为该决定是错误的。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大量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没有以公款为己任的主观目的,也没有以公款为己任的客观行为。因此,上述事实不能被视为腐败。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扣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的名义存储,但押金由土地局会计XX处理,他也负责保管存折。申请人无法提取和使用公款
第二:除了从存折上的公款中提取XX元用于承包商XX修路外,其中一些还用于乡镇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费用。申请人从未从存折中支取过任何个人费用。第三:存款是村里主要领导和会计都知道的公开事项。申请人如何自取
为了帮助表弟XX完成银行托收存款的任务,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将XX元公款存入中国农业银行雨花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托收存款的任务,申请人将XXX元转给XX县XX信用社。两院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用途,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收取保证金的任务,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土地局的公款存入金融机构。然而,存折也由土地办公室的会计XX负责。押金随存折一起提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自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不用说营利活动。就连押金的利息都归土地局所有。事实上,土地的公款只是以不同的方式存放。银行存款可以随时提取,因此不会影响公共资金的使用。本案关键证据未经质证
在本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几本存折作为证据,侦查人员将与本案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退还给了自己,并扣押存折作为腐败和挪用公款的证据。存折的账户、存款金额和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折是从会计处提取的。取款项目包括乡镇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明是用于公务而非个人用途。存折的拟议来源和取款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III.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证人赵*亮当时是XX乡党委书记。他在初审前亲自撰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腐败。判决认定,申请人从保留存折中提取XX元,向承包商支付XX。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用于官方目的。如果申请人把保留金当作自己的,怎么能用作公共资金呢?此外,如果申请人将截获的资金作为自己的资金挪用,单位会计如何负责存折
IV.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标准是错误的
在XX年1月10日,他是XX乡土地局当年的会计,为申请人出具书面证词,证明申请人在担任乡长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储存了公共资金,申请人没有亲自保管存折,也没有提取和使用存折上的资金,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未依法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复核和更正。因此,我们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二审判决,郑重宣告申请人无罪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兴中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1份XX书面证明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请前往卢巴。com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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