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二、北京个体户营业执照的一般流程如下:
(1)带上业主的身份证,到工商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申请表”,草拟5个企业名称,交工商核准(一般7天内可以核准)。
(2)批准后会电话通知您,给您一个名称核准通知书,带上这个通知,以及房租合同原件、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到工商局填写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表,需要业主本人到场。
(3)营业执照批下来后,先刻制公章,需要在公安局备案,由专业刻章公司刻制(可以同时刻制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需要就刻,不需要可以不刻制),以及法人名章。一般专业刻章公司可以代办公安备案。
(4)带上营业执照、公章、身份证、租房合同到税务进行税务登记;北京市一般要求交税由银行代交(多数区县税务指定城市商业银行),带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章、人名章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折,签订三方(委托交税)协议(税务、银行、个体户),然后把这个协议送回税务,税务会把税务登记证正本发给您。如果需要发票,可以在税务领购(收取工本费)。
(5)带上营业执照、身份证、公章,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立等可取,交工本费30元。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与税务登记证同时办理,没有先后顺序。
三、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四、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五、登记部门: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请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所在地工商所登记。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到经营场地所在区县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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