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适用调停,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记载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停。
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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