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加害人具备侵害人格权的主观故意以及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侵害人格权的情况。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定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获得救济。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害人格权
不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则不构成侵害人格权的情况: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格权受到侵害如何救济
1.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三、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因为侵害人格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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