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一、教唆罪的认定优先依据刑法分则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二、引诱未成年人前属于什么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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