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适用上,可分为:公检法机关自行决定;根据犯罪嫌疑人等申请决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聘请的律师、被害人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有权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没收的保证金应上交国库。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
(3)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或者经传唤两次不到案的,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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