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索赔程序与监管程序的比较。比较两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小额债权作为简易程序的一项特殊规定,除对标的物数额的限制外,应当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明确,争议很少。支付令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关系,并且可以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和证券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所述。两者的启动程序不同。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审判程序。具体而言,它是简易程序的一项特殊规定。因此,对于小额索赔,当事人需要提起诉讼,然后法院根据小额索赔的标准来衡量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该程序。支付指令是一种非诉讼监督程序,没有对方当事人参与诉讼。除了要求当事人主动申请外,新的《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一种方式,即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监督程序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根据职权移交监督程序。二者的适用范围。小额索赔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重新简化,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目标金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的30%。我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于以下符合这一要求的单笔付款案件:(1)销售合同纠纷、贷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2)赡养费争议、赡养费争议、身份关系明确的赡养费争议,以及仅就支付金额和时间争议;(3)责任明确,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伤害责任纠纷,原告要求赔偿损失金额;(4)水、电、气、热供应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关系明确,仅就劳动报酬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工伤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纠纷的;(7)劳动关系明确,仅就劳动报酬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存在争议;(8)其他金钱支付纠纷。[i]支付令仅限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纠纷款项和证券的单一债权,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可以看出,监督程序的适用仅限于债务的支付,而适用于小额索赔程序的案件类型更为广泛。适用于两者的标的金额不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索赔的目标金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的30%。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时,支付令的争议金额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从本案标的物的数额来看,支付令的适用范围大于小额债权的适用范围。这两种方法有不同的试验限制。小额索赔案件的审理期限为适用简易程序后三个月,不得延长。催告程序案件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对于这两种情况,除了对支付令的异议成立的情况外,当债务人不自动履行时,支付令从收到案件到申请执行所需的时间通常比小额索赔所需的时间短。这两者需要不同的诉讼费用。小额索赔是简易程序的一项特殊规定。法律费用按一半收取,而支付指令的费用参照三分之一的普通程序案件收取。支付指令案件的法律费用低于小型诉讼案件。当然,这类指控还考虑到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并且支付令的无效需要单独起诉
p。救济的唯一途径是申请再审。对于支付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错误的批复》的规定,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无书面异议,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项规定还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才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因此,就监督程序的救济方式而言,目前只有院长主动纠正错误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债务人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应由法院审查,与旧法律相比,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即只要提出书面异议,支付指令就会失效,同时也增加了监督程序的重要性。从小额诉讼程序与监督程序的比较来看,在某些情况下,小额诉讼程序和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对于这些案件,如何从司法效率和便利性的角度选择适当的程序
对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符合适用的小额诉讼程序和监督程序的条件,则应首先考虑转移到监督程序。这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修改法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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