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9月,原告金某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妻子王某和昆山某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后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介公司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领取判决书后,将全文发布在个人博客,并上传至网站,昆山房产网、126生活网等也相继转载。
2009年3月,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行为已侵犯隐私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判决书从个人博客网页上撤销并书面致歉,赔偿名誉和精神损失共计5.2万元。被告李某辩称,将判决书发布在个人博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将判决书上网、让公众易于查询,已成为我国法制改革的一种趋势,既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存在损害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个人博客及其他网站公布的是经法院公开审理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信息不但任何公民均可查阅,而且目前人民法院也鼓励将判决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有关判决书的内容不能构成公民的隐私。虽然被告将判决书上网时未作一定技术处理,存在一定瑕疵和过错,但过错程度并未达到侵犯隐私权的地步,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提示】
法院宣判时是要公开进行的,无论是否涉及隐私。这实际上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是被大众知晓的,因此将判决书上网并没有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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