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合同的质保金是多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1、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2、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3、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
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工程质保金最高限额是怎样的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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