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尊严受民法典保护吗
生命尊严受民法典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实际上,“生命尊严”并不是一个新的提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草案中提及的“生命尊严”就是对宪法这一规定的落实和贯彻。
二、民法典中有关生命尊严的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中有关生命尊严的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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