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涉嫌刑事犯罪不能撤案,否则承担报假案的责任。
2、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3、如案件不成立应撤案或销案,如案件成立,撤案或销案属违法行为,被害方可向当地警务督察部门投诉。
一、司法解释
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在刑事立案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明确的是,批捕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如果符合批捕的条件就可以由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的命令并执行,但如果后期发现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楚的,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案不进行诉讼。一般情况下,需要由司法机关结合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避免发生错误的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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