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和执行。若情况紧急,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社区等协助执行。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为: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若情况紧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3.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将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当面临家庭暴力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警方报告、医疗报告、证人证词等方式来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并且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例如暴力者的威胁行为、暴力者的暴力历史等。如果申请人满足以上条件,法院将会接受申请并作出保护令,以保护申请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综上所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和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申请人可以通过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来申请保护令,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尽快作出决定,并将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组织。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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