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是:
1、发生时间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通知之前;
2、后果不同、撤销要约的一方,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撤回要约不会造成损失,故没有赔偿责任。
一、撤销要约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撤销要约的法定条件: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二、要约有怎样的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约和撤回同时到达要如何处理?
要约和撤回同时到达,要约被依法撤回。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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